晋剧传统戏《蝴蝶杯》为何有“前五堂”和“后五堂”的说法?

《蝴蝶杯》是晋剧的传统剧目,在众多梆子戏剧种中均有此剧。《蝴蝶杯》叙明朝万历年间,湖北江夏知县田云山之子田玉川偶游龟山,恰逢总兵芦林之子卢世宽打死渔夫胡彦。玉川不平,将芦世宽打死,遭卢府追缉,被胡彦之女胡凤莲相救,并在舟中订婚约而别。胡凤莲以玉川所赠蝴蝶杯至江夏县二堂认亲,为父鸣冤。芦林征蛮受困,被化名为雷全州的田玉川所救,并招为婿,洞房中玉川吐露真情,胡、芦二女均配玉川。《蝴蝶杯》向来有与剧情相关的“前五堂”和“后五堂”的说法。“前五堂”为《蝴蝶杯》的第一本,“后五堂”为第二本。因为《蝴蝶杯》本戏较大,在实际演出中是分连台两本演出的。一本是从“游山”起,至布按三司第一次审理无果结束,包含折戏有《打山》、《藏舟》、《搜县》、《投县》等,此本亦称《游龟山》或《卖人鱼》;二本自卢林征蛮起,至布按三司第二次审理结束,包含折戏有《打鞭》、《洞房》、《训子》等,此本实称《蝴蝶杯》。那“前五堂”、“后五堂”究竟是何意?与《蝴蝶杯》又有何关系?

在笔者的经验中,晋剧戏码中的“X堂XX”(“堂”前为数)的戏,均与官宦有关。而这种戏码,“堂”字之前的数字,常为二、三、五、七等数,不同的数有不同的含义。“二堂”是地点。汉语中,“二堂”本意指官府中大堂后面办公之处,但晋剧剧目中指家宅。如《蝴蝶杯》的折戏《投县》,又名《二堂献杯》;《宝莲灯》的折戏《二堂舍子》,这些戏码从字面上就很明确地指出了戏曲故事的发生地点“二堂”,戏曲大全,还有如《双罗衫》、《九件衣》等戏中都提到了“二堂”,这些均为家宅之意。因为这些戏中的“二堂”都往往有家眷、仆人,绝非办公之所,只有家宅才如此。

 

“二堂”言毕,再看三堂、五堂、七堂等奇数后缀“堂”字的剧目,有《玉堂春》中的《三堂会审》、《锋箭头》(又名《献弓图》、《七堂会》)等,这些数字往往指会审的堂上所坐的人数。以上两个剧目均与审案有关,《三堂会审》为审理苏三,堂上审案人员为王金龙、潘必正、刘秉义三人;同理,《七堂会》则堂上坐七人审理。《蝴蝶杯》则为五堂,即卢林和布按三司、巡抚姚文俭。这些戏的审理人员设定为奇数,所坐的格局一般是正中一人,为主审;两边的官员对称而坐,为陪审。这可能是出于对观众审美的考虑,使观众不会产生一种别扭的心理。《蝴蝶杯》前后两次会审中所坐的五人也是如此的格局:正中为卢林,左右为布按三司,即布政司董温、按察使郝子良、抚院徐锡恭以及道台姚文俭,其它戏也如此。但同时也不乏特殊情况,如《困雪山》的《皇庙大审》为四家大臣,白玉基坐正中,右为白太公、洪世公,左则仅韩相忠一人。因此,这些剧目也正是由于不同的人数会审而命名。

在笔者看到的山东梆子、豫剧中的《蝴蝶杯》,又被称为《五堂会审》。所以由此推断,可能正是因为《蝴蝶杯》有了前后两次”五堂会审”的情节,《五堂会审》便成为《蝴蝶杯》的别称,而这种别称在晋剧中并不广泛。既如此,那么《前五堂》、《后五堂》分别代指《蝴蝶杯》本戏的前后两本也就顺理成章了。

在此再说一点,《蝴蝶杯》的故事发生在明朝万历年间,剧中所言之“布按三司”实为明朝在地方上实行的“三司”制度的写照。明朝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改元朝的行省为承宣布政司区,一个布政司区大体相当于一省,全国共有十三个布政司,这即后来民间所谓“天下十三省”的来源。同时,每个承宣布政司区设承宣布政司(简称“布政司”)主管行政;同时又设提刑按察使司(简称“按察使司”),主管监察;设都指挥使司(简称“都司”),主管军事。如此将地方大权一分为三,如地方遇有大事,须三位地方长官共同商议。《蝴蝶杯》中的“布按三司”,董温为布政司;以卢林的元帅身份可断,其应为指挥使司;郝子良即为按察使,徐锡恭与姚文俭则不在地方三司之中。这种格局下,卢林与布按三司也无上下级的关系,并且卢林绝不可能成为案件的主审,审理案件毕竟不在军事大权之中,所以这也是戏曲故事反映历史,但非真正的历史的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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